“各方面反映的产品采购低价中标的现象,,,,,实际上指的是评标时采用‘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’。。。。。。这是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一种重要评标方法,,,,,也是国际上确定中标人的通行做法。。。。。。现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,,,,,对于‘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’的适用是有明确规定的”,,,,,何立峰说,,,,,但是在实践当中,,,,,这一评标方法经常被滥用和错误使用,,,,,导致出现一系列的问题。。。。。。

何立峰举例说,,,,,“一些企业低于成本价投标,,,,,中标以后通过偷工减料降低成本,,,,,对施工安全、工程质量留下很大的隐患,,,,,也导致了合同纠纷等一系列的问题。。。。。。比如今年3月陕西西安爆出了‘电缆门’事件,,,,,奥凯电缆的中标价严重低于实际成本,,,,,为了收回成本,,,,,便采用劣质光缆。。。。。。另一方面,,,,,阻碍产业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。。。。。。一些招标项目只关注于价格,,,,,忽视了产品质量、性能等一系列的技术指标,,,,,导致了一些质量过硬、技术水平比较高的产品被拒之门外,,,,,出现了优汰劣胜、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,,,,,影响了企业创新研发的积极性”。。。。。。
何立峰分析说,,,,,“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”之所以被滥用和错误使用、引发一系列问题,,,,,有三方面原因。。。。。。
其一,,,,,招标人没有严格执行评标办法的有关规定。。。。。。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了两种评标办法,,,,,也就是“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”和“综合评估法”,,,,,而“综合评估法”需要对投标人各项指标作出综合评价,,,,,主观性比较强,,,,,存在比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。。。。。。一些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在面对质疑、投诉、检查、审计的时候,,,,,往往很难解释清楚为什么中标人就比其他投标人要好,,,,,好在哪里等等。。。。。。为了规避风险,,,,,不管是何种类型的采购项目都“一刀切”采用“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”,,,,,并且在评标当中简单把价格作为决定性标准,,,,,忽略了法律规定的“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”的条件。。。。。。对于投标价格是不是低于合理成本,,,,,既没有去测算,,,,,也不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。。。。。。
其二,,,,,投标人通过低价中标的收益远远大于他所要承担的风险。。。。。。一方面,,,,,投标人低价中标以后,,,,,有的通过弄虚作假、偷工减料降低成本;;;;;;有的通过设计方案变更等种种理由,,,,,要求招标人补签合同、追加投资;;;;;;有的甚至以延长工期、高价索赔、搞所谓的“半拉子工程”等方式,,,,,迫使招标人就范,,,,,从而获取他的利益。。。。。。另一方面,,,,,对于中标人的上述违法失信行为,,,,,缺乏及时有效的制约和惩处。。。。。。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合同履行和信用评价体系,,,,,信用信息不能及时充分共享,,,,,“一处受罚、处处受制”的机制还没有完全形成。。。。。。中标人出现了违法失信行为以后,,,,,并不会因此被清出市场,,,,,违法成本过低,,,,,导致一些中标人基于他的利益考虑不惜违法违规操作。。。。。。
其三,,,,,监督管理不到位。。。。。。不管采用哪一种评标方法,,,,,是不是低价中标,,,,,在合同履行中,,,,,中标人都存在以次充好的可能性,,,,,关键是需要加强质量的监管。。。。。。一方面,,,,,招标人责任没有得到有效落实,,,,,如果招标人能够在检查验收当中严把质量关口,,,,,投标人是不敢也不会以牺牲产品质量的方式去谋求低价中标的。。。。。。另一方面,,,,,由于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管力量不足、责任落实不到位等一系列的原因,,,,,对工程、产品质量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管,,,,,导致一些企业特别是恶意低价中标的企业存在侥幸心理。。。。。。
何立峰表示,,,,,下一步将通过三方面工作,,,,,解决上述问题。。。。。。依法严格限定“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”的适用范围。。。。。。针对滥用、不当使用“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”的问题,,,,,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各类评价方法的运用;;;;;;建议修订招标投标法,,,,,实施全过程的监管;;;;;;加强监督执法,,,,,落实责任追究。。。。。。
他强调,,,,,“严格质量监管,,,,,强化落实产品质量终身负责制,,,,,明确中标人应当对产品质量负总责。。。。。。完善社会信用体系,,,,,将生产提供劣质产品者纳入失信名单,,,,,实行联合惩戒,,,,,加大企业违法成本”。。。。。。